国家税务总局取消“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2019-04-18

    3 月 12 日上午,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接受媒体采访。在采访过程中,王军局长明确谈及国家税务总局在 3 月 8 日决定再取消 15 项涉及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的证明事项。

      

    王军局长接受访谈不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正式对外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6 号)。这个总局令正式取消 12 项税务证明事项,另有 3 项税务证明事项已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一并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的第八项“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获得取消,确实是给纳税人提供了方便。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三第三条第(二)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主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主要是指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实务中,融资租赁企业适用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所需要的资料包括:1、税务资格备案表;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复印件。按照新的 46 号令,上述 3、4 两项都在取消范围之列。



(来源:东疆租赁服务)